一名高级警官对其女下属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独立警察行为监督机构(IPCA)今日表示。
该机构于2023年10月接到该女警员的投诉。
“警方通知我们,有一名女性初级警员(B警员)投诉称其上级男性警员(A警员)持续对她进行不适当行为,包括性暗示的言论,”IPCA在今日的报告中指出。
“不当行为贯穿了B警员为期两个月的借调期,并在借调期结束前愈发严重。尽管A警员的行为仅限于言语,但其频率和性质使得B警员感到不安,甚至担心事态升级到身体接触,她对与A警员共事感到不安全。”
借调结束后,B警员正式提出投诉。警方展开了内部调查,并通知了IPCA,后者随后展开独立调查。
IPCA的调查员采访了B警员、A警员、四名警员及一名前警员,并考虑了与职场性骚扰相关的法律、警队的价值观和政策,以及警方于2022年7月委托的关于该地区职场文化的独立报告。
“对于B警员的指控,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A警员过度关注同事的私人生活,导致其行为有时不合适。他对女性警员及女性受害者的态度和言论缺乏判断力,未能保持职业界限。作为领导者,A警员应表现出更好的判断力和职业素养。
尽管A警员可能无意如此,但他的行为符合《2000年雇佣关系法》第108(1)(b)条定义的性骚扰,因此违反了《1993年人权法》第62条,也违背了警方的价值观、政策及行为准则。
A警员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认知,且不愿意承担责任。”
IPCA的调查还对警方在处理B警员投诉时的方式“提出了关切”。
“在收到性骚扰投诉时,雇主有责任调查事实并在确定行为确实发生后,防止其再度发生。我们认可确定调查方式是雇主的自由,但此次警方直接进入纪律会议的决定存在问题。”
A警员和B警员都对警方的调查过程表示担忧,特别是调查的非正式性、过程中的沟通缺乏以及可能的结果。
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休假后,A警员在纪律会议举行前辞职。他对指控进行了书面回应,警方确认由于其辞职,不会进行进一步的纪律处分。
IPCA表示:“关于该过程,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警方未从A警员和B警员那里获得正式陈述,未能充分调查性骚扰指控。
应对A警员的行为进行更正式的调查,以确保全面检查其行为。直接进入纪律会议的安排暗示,或让相关人员误以为B警员的指控已被认可。
邀请A警员参加纪律会议的信函措辞也暗示了指控被接受的倾向。
预先判断与自然正义或程序公平相悖,也违背了警方的《雇佣解决和纪律流程》及雇主诚信义务。
整个过程中警方对A警员和B警员的沟通少而且不正式,且有时不准确。未能提供足够的支持,与警方的《雇佣解决和纪律政策及指南》以及《不可接受行为– Kia Tū政策》不符。
警方应考虑在调查期间暂停、调离或作出其它安排以保障A警员。
因为此事可能涉及严重不当行为,即使A警员已辞职,警方也应完成调查并作出结论。”
报告指出,警方对IPCA在处理过程中的一些结论持不同意见。
警方回应称:“我们承认IPCA的调查结果。”
惠灵顿地区指挥官Corrie Parnell表示,A警员的回应已被听取,警方在过程期间保持了沟通并提供支持。
“警方认为,从流程上来说,A警员并未因启动纪律程序而受到不公平对待。警方会从这种情况中汲取教训,确保我们的员工在工作中感到安全并得到公平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