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刑事罪的男子在审讯期间,13次因病进院导致审讯多次延期,控方指被告缺席聆讯不合理,被告妻子作为担保人也失责,要求法院充公5万元的保释金。不过,法官认为被告缺席有理由,缺席时也在医院治疗,最后裁定无须充公保释金。
根据判词,此案被告是一名51岁的已婚小学男教师,早前被控与女学生发生关系。被告不认罪,经约一年八个月的审讯后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狱14年两个月。在审讯期间,被告以5万元保释在外,妻子是他的担保人。
控方:被告未出示医疗证明
审讯时间较长的原因之一,是被告在这期间进院13次。由于被告多次缺席,也没有提供医疗证明,高敬雄法官在审讯结束后,就被告缺席聆讯是否合理一事,询问控辩双方。
根据控方的陈词,被告是无故缺席聆讯,没有出示医疗证明,有理由怀疑被告当时是否真的生病。
控方指出,被告和妻子都有责任确保被告出席聆讯,妻子也知道若被告在聆讯当天生病,她就必须确保被告立即求医,并取得无法出席的医疗证明。不过妻子在被告这13次缺席中并没有那么做,因此没负起担保人的责任。
对此,控方要求法院充公至少一半的保释金;若法院认为妻子没失责,被告应该承担一切过错,则要求被告支全额的保释金。
辩方:被告未潜逃 进院是疾病引发
辩方的立场则是被告没有潜逃,进院是已有疾病引发的,像是恐慌症发作。妻子负起了担保人的责任,像是提醒被告服药,也在被告缺席时给予解释等。此外,被告因病无法出席,妻子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由不得她控制。
法官在回顾被告延后聆讯的情况时,认为被告在这13次缺席中都有合理的理由。像是被告在一次聆讯日,因在法院呕吐被送院,事后被诊断恐慌症发作,当时人也在医院,因此他是有合理的缺席理由。
而针对被告另一次在聆讯休庭时到医院,控方以医疗证明没说被告不能出席聆讯为证,指被告没有合理的缺席理由,法官则不认同这一说辞。
法官指出,医院的备忘录就记录被告当时因呼吸困难和胸痛,在急诊部门接受评估。此外,被告在事发早上看起来不太舒服,但仍想要继续接受审讯,法官则批准将审讯展期至下午,以确保被告有条件继续接受审讯。
被告缺席时都在医院接受治疗
法官也认为被告在缺席时都在医院接受治疗,也没有证据显示他当时在装病。另外,延后审讯也对被告无利,且也有证据显示,被告想尽快完成供证。
综合所有证据,法官认为被告在这13次缺席聆讯中,有合理的缺席理由,因此无须进一步斟酌被告妻子是否失责,也没有理由充公这笔保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