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玉华黄金投资公司以“测试黄金”为由向大批投资者回收黄金,一名前销售代理协助公司典当三公斤黄金后,却到当店谎称遗失当票,暗自将公司的黄金赎回。
被告张金霞(58岁)面对一项欺诈和一项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的控状。她不认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星期四(3月13日)被判坐牢九个月。
因不满罪成和刑罚,被告通过代表律师提出上诉,目前获保外出。
据早前报道,金玉华公司(Genneva)涉嫌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以高回报率“黄金回购计划”,诱导多名投资者买金。公司随后以“检查黄金”之名,一个半月内回收超过3500公斤黄金,却未偿还其中约640公斤,这些黄金的市值约4500万元。
根据控辩双方同意的案情,剩余的部分黄金被金玉华擅自卖掉及典当;在本地的多家当店典当了至少125公斤黄金。
被告案发时是公司的销售员,负责推销业务,能从中抽取0.6%至1%佣金。
金玉华实施“检查黄金”计划后,由采购部门主管朱志龙负责典当黄金,但不少当店都规定,每个人不能典当超过某个数量的黄金。
被告和其他销售代理便同意帮忙公司,用他们的名义去典当黄金。2012年8月24日,被告在一家当店典当了共三公斤重的金条,帮忙朱志龙换取16万8000元现金。
谎称当票不见 诱使当店交出黄金
黄金投资骗局东窗事发后,为讨回顾客的赔付和自己的佣金,被告与其他销售员在同年9月27日前往马来西亚的公司总部。当被告在总部得知有人开始赎回典当的金条后,她决定赎回之前用她名义典当的黄金。
由于当票在朱志龙手上,被告赎回黄金时向当店谎称当票不见,诱使当店交出黄金。被告接着再到另一家当店典当黄金。
根据控方的陈词,这三公斤黄金属于公司,而被告在未经授权下赎回黄金。被告也承认,她赎回黄金是为了减轻损失,证明她知道黄金并不属于自己,因此是在不诚实地牟取不当利益。
不过,考虑到被告在赎回和典当黄金时损失7560元,而她最终也没有售出黄金,控方促请法官判被告坐牢至少九个月。
被告的代表律师蓝国庆(Templars Law LLC)求情时说,被告是一名受害人,她并非为了个人利益犯案,而只是为了减少损失。她在赎回黄金时,未让当店蒙受损失,恳求法官判不超过八个月监禁。
据报道,另一名销售代理陈巧玲也犯下相似罪行;到当店赎回之前用她名义典当的三公斤黄金,再转卖给银行获得15万2883元,并将10多万元赃款汇到中国。她认罪后被判坐牢一年。(人名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