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普雷布尔(Richard Prebble)辞去《怀唐伊条约法庭》成员职务的具体原因,与他对该法庭运作方式和处理毛利人诉求的方式存在分歧有关。普雷布尔在辞职声明中提到,他认为《怀唐伊条约法庭》在处理一些案件时,未能保持公正,并且他对一些结果和过程产生了深刻的不满。
以下是普雷布尔辞职的具体原因:
1. 对法庭过程的质疑:普雷布尔认为,《怀唐伊条约法庭》的某些决定和结论存在问题,特别是在处理与政府的协议和赔偿事宜时,他认为该法庭有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新西兰社会整体的利益和未来发展。这种对程序公正性的质疑是他辞职的一个重要原因。
2. 不同的历史解读:普雷布尔长期以来在新西兰的政治生涯中强调自由市场和个人责任,并且在许多问题上持有较为保守的立场。对于《怀唐伊条约法庭》在某些案件中的解读方式,尤其是对历史事件和毛利人权利的解释,他认为该法庭的处理方式过于倾向于补偿和赔偿,而未能充分考虑整个社会的长期利益与平衡。
3. 政治和社会的分歧:普雷布尔在辞职时还提到,他对新西兰社会中对毛利人诉求的回应以及一些政治利益团体的影响感到不满。他认为,某些政治和社会力量过于强调赔偿,而忽视了社会的团结和发展。
4. 法庭功能和角色的争议:普雷布尔认为,《怀唐伊条约法庭》在过去几年中逐渐变成了一个超越其原本设立目标的机构,过多地涉足了政治和政策领域,而原本作为一个公正审查历史和政府行为的法庭的独立性和职能受到了影响。
综上所述,普雷布尔辞去《怀唐伊条约法庭》成员职务,主要是因为他对该法庭的独立性、公正性以及它在处理与毛利人相关的案件时的做法和结果产生了疑虑。他认为,这些因素与他个人的政治理念和新西兰社会的长远利益发生了冲突。